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八章 罰則

§ 39–424

39
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40
  1.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檢查或測試,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航警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41
園區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