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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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定明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或未依限改善之罰責。
定明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或未依限改善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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