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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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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應對提供營運使用之園區內公共場所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6 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機場公司應對提供營運使用之園區內公共場所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由於園區內之公共場所涉及公共安全,爰為機場公司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其最低投保金額之規定。

  • 公共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80112 制定)

由於園區內之公共場所涉及公共安全,爰為機場公司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其最低投保金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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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6 條規定:「機場公司應對提供營運使用之園區內公共場所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