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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場公司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地及貨物、行李檢查所需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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