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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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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檢查或測試,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航警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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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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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航警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機場公司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接受檢查或未依限改善之罰責。   二、第二項明定機場公司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接受航警局檢查或未依限改善之罰責。

(098011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機場公司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接受檢查或未依限改善之罰責。   二、第二項明定機場公司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接受航警局檢查或未依限改善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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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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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40 條規定:「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