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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航警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機場公司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接受檢查或未依限改善之罰責。 二、第二項明定機場公司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接受航警局檢查或未依限改善之罰責。
一、第一項明定機場公司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接受檢查或未依限改善之罰責。 二、第二項明定機場公司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接受航警局檢查或未依限改善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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