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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檢查或測試,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航警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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