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機場公司各項設施及作業,並督導其業務,機場公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機場公司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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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機場公司各項設施及作業,並督導其業務,機場公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機場公司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為確保機場公司之正常運作•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機場公司各項設施及作業,並督導其業務,機場公司應配合其檢查作業。
為確保機場公司之正常運作•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機場公司各項設施及作業,並督導其業務,機場公司應配合其檢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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