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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機場公司各項設施及作業,並督導其業務,機場公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機場公司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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