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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後,政府機關為執行職務,於園區行使公權力,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各該管法律規定辦理。 機場公司為提升國際機場作業競爭力,對其他派駐於園區之機關,負協調統合之權責。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為執行職務,於園區行使公權力,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機場公司負園區協調統合權責。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為執行職務,於園區行使公權力,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機場公司負園區協調統合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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