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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應負責機場專用區之安全維護作業,並得由機場公司委託保全業執行;其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之。 前項安全維護作業由機場公司自行執行或委託保全業執行者,機場公司應擬訂安全維護計畫,報航警局核定;變更時,亦同。 航警局得派員查核、檢查及測試前項安全維護作業,機場公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機場公司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一、機場公司對機場專用區負有安全維護責任,其中機場專用區之安全維護作業範圍,包括機場地面交通疏導、機場秩序維護與管制、機場警衛安全與進出管制、航空器安全防護與警衛及場站設施之安全防護等,目前係由航警局(保安隊)執行。 二、參考鄰近香港、日本、新加坡等作法,機場安全維護工作係交由專業保全業執行,為使機場公司之營運具彈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機場公司得將機場專用區之安全維護作業委託保全業執行;惟對於涉及公權力行使之部分,仍應由航警局為之。 三、為使機場公司自行執行或委託保全業執行之安全維護作業符合機場保安管理機關航警局之標準及規範,故於第二項規範機場公司應擬訂安全維護計畫,報航警局核定後實施。其由機場公司委託保全業執行時,仍應依保全業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第三項明定航警局得對機場公司實施保安查核、檢查及測試之相關規範,以維機場安全。
一、機場公司對機場專用區負有安全維護責任,其中機場專用區之安全維護作業範圍,包括機場地面交通疏導、機場秩序維護與管制、機場警衛安全與進出管制、航空器安全防護與警衛及場站設施之安全防護等,目前係由航警局(保安隊)執行。 二、參考鄰近香港、日本、新加坡等作法,機場安全維護工作係交由專業保全業執行,為使機場公司之營運具彈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機場公司得將機場專用區之安全維護作業委託保全業執行;惟對於涉及公權力行使之部分,仍應由航警局為之。 三、為使機場公司自行執行或委託保全業執行之安全維護作業符合機場保安管理機關航警局之標準及規範,故於第二項規範機場公司應擬訂安全維護計畫,報航警局核定後實施。其由機場公司委託保全業執行時,仍應依保全業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第三項明定航警局得對機場公司實施保安查核、檢查及測試之相關規範,以維機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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