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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場公司得對國賓及貴賓予以禮遇;其禮遇之種類、申請資格、申請程序、作業、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機場公司會商航警局及有關機關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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