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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應依災害防救法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園區內發生災害及緊急事故時,機場公司得動員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 園區內公民營機構應配合機場公司,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機場公司對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報核及檢討程序。 二、第三項明定機場公司得動員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配合權責機關指揮之規定,以有效處理園區內之緊急事故(例如劫機、飛航事故等)。 三、第四項明定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災害防救演練及訓練。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機場公司對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報核及檢討程序。 二、第三項明定機場公司得動員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配合權責機關指揮之規定,以有效處理園區內之緊急事故(例如劫機、飛航事故等)。 三、第四項明定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災害防救演練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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