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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場公司應依災害防救法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2. 園區內發生災害及緊急事故時,機場公司得動員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
  3. 園區內公民營機構應配合機場公司,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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