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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入區營運。 前項申請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文件、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園區事業包括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有關自由港區事業部分,應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申請入區營運許可,至於機場公司成立前,已核發之許可仍繼續有效,故毋須再訂定自由港區事業申設之規定,第一項僅明定申請為機場專用區事業之相關程序。 二、為明確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爰於第二項就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之文件、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一、園區事業包括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有關自由港區事業部分,應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申請入區營運許可,至於機場公司成立前,已核發之許可仍繼續有效,故毋須再訂定自由港區事業申設之規定,第一項僅明定申請為機場專用區事業之相關程序。 二、為明確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之申請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爰於第二項就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之文件、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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