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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機場公司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入區營運。
  2. 前項申請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文件、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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