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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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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航空城之開發及建設,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土地之取得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為籌措區段徵收開發建設資金,得依法規規定引進民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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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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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112 制定)

為推動航空城之開發及建設,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土地之取得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為籌措區段徵收開發建設資金,得依法規規定引進民間參與。

立法理由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區段徵收開發業務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惟因航空城之開發及建設非全屬促參法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爰明定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採區段徵收方式推動航空城開發時,得引進民間參與,以籌措開發建設資金。   二、次依現行實務作法,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開標售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建築土地,及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甄選民間廠商,引進民間資金參與辦理區段徵收,並以契約約定縣政府與民間廠商雙方之權利義務及應辦理事項。

  • 區段徵收名詞
(0980112 制定)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區段徵收開發業務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惟因航空城之開發及建設非全屬促參法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爰明定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採區段徵收方式推動航空城開發時,得引進民間參與,以籌措開發建設資金。   二、次依現行實務作法,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開標售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建築土地,及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甄選民間廠商,引進民間資金參與辦理區段徵收,並以契約約定縣政府與民間廠商雙方之權利義務及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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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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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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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8 條規定:「為推動航空城之開發及建設,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土地之取得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為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