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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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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土地設定地上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定地上權土地租金費率及調整機制,適用第四條之規定。 二、權利金每五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租金一倍計收,未滿五年者,依比例收取之。但有特定開發用途,經民航局同意者,得每七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租金一倍計收,未滿七年,依比例收取之。 三、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最長不得逾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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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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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上權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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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園區土地設定地上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定地上權土地租金費率及調整機制,適用第四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