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 二、地上權存續期間。 三、地上權應給付權利金、土地租金之數額及給付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四、用途。 五、地上權與地上物之轉讓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六、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七、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之處理。 八、管轄法院。 九、其他。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