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您所需要的答案。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法規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