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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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施行後,依該規定申請並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自一百零八年度起,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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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3條,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施行後,依該規定申請並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自一百零八年度起,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在此情況下,商業單位應持有必要的許可證,并且經過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的審查核准,才可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的採購和儲存,并且經過相關審查核准,則可以在銷售貨物所得時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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