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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13 條

  1.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及型式檢驗標識(附件四)。
  2.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附件五),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識(附件四)。
  3. 前二項或入境旅客自行攜帶之遙控無人機,其形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遙控無人機,其型式檢驗及認可程序,由民航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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