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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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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及型式檢驗標識(附件四)。
  2. 2.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附件五),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識(附件四)。
  3. 3.前二項或入境旅客自行攜帶之遙控無人機,其形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遙控無人機,其型式檢驗及認可程序,由民航局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3條涉及遙控無人機的設計、製造、改裝和進口等事項,須向民航局提出申請進行型式檢驗或認可。根據此條例,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需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通過檢驗後可獲得型式檢驗合格證和標籤。而從國外進口的遙控無人機,則需根據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認可,並經認可後可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和標籤。構造簡單的遙控無人機在民航局公告後,則可免辦理檢驗或認可。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遙控無人機的設計和進口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確保其安全性和品質。 參考資料範例: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的《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 可證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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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