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3條涉及遙控無人機的設計、製造、改裝和進口等事項,須向民航局提出申請進行型式檢驗或認可。根據此條例,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需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通過檢驗後可獲得型式檢驗合格證和標籤。而從國外進口的遙控無人機,則需根據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認可,並經認可後可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和標籤。構造簡單的遙控無人機在民航局公告後,則可免辦理檢驗或認可。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遙控無人機的設計和進口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確保其安全性和品質。 參考資料範例: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的《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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