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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大起飛重量一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主動限制或告警功能之圖資軟體系統,以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範圍。
  2. 第六條應申請註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主動限制或告警功能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除應符合前項範圍外,並應包括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但書公告或依其他法律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範圍內所指定之區域。
  3. 前二項主動限制或告警之圖資範圍及區域,應由民航局於指定資訊系統公開之。
  4.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保持第一項及第二項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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