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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4 條
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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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4條,空域的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的劃定是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根據法規,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下的是針對空域運用及管制的相關區域劃分,以確保航空安全。相關案例中的一個例子是台灣身處台北飛航情報區之主管單位,對飛經該區域受管制的飛機數量做出相關限制,以確保公眾安全和飛行品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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