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4條,空域的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的劃定是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根據法規,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下的是針對空域運用及管制的相關區域劃分,以確保航空安全。相關案例中的一個例子是台灣身處台北飛航情報區之主管單位,對飛經該區域受管制的飛機數量做出相關限制,以確保公眾安全和飛行品質。
本法稱航空人員者,謂航空器駕駛員、領航員、飛航通訊員、飛航機械員及其他為飛航服務之航空機械、飛航管制、及航空器簽派人員。
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原第四條並未涵蓋危險區,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空中規則之規定增列危險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稱航空人員者,謂航空器駕駛員、領航員、飛航通訊員、飛航機械員及其他為飛航服務之航空機械、飛航管制、及航空器簽派人員。
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原第四條並未涵蓋危險區,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空中規則之規定增列危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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