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管理及輔導民用航空事業,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 3 條,交通部負責管理和輔導民用航空業務,設立民用航空局(簡稱民航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法第 3 條 (105.07.25) 範例:根據該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負責管理和輔導民用航空業務,並根據法律組織。
本法稱飛行場者,謂供航空器升降所用之陸地,或水面場所;稱航空站者,謂飛行場及其所附便利停放修理維護航空器之設備及載卸客貨之全部設備。
交通部為辦理民用航空事業,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交通部為管理及輔導民用航空事業,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民用航空局係民用航空事業主管機關,爰將「辦理」修正為「管理及輔導」,俾符民航局於民用航空事業中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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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飛行場者,謂供航空器升降所用之陸地,或水面場所;稱航空站者,謂飛行場及其所附便利停放修理維護航空器之設備及載卸客貨之全部設備。
交通部為辦理民用航空事業,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民用航空局係民用航空事業主管機關,爰將「辦理」修正為「管理及輔導」,俾符民航局於民用航空事業中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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