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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3 條
交通部為管理及輔導民用航空事業,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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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 3 條,交通部負責管理和輔導民用航空業務,設立民用航空局(簡稱民航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法第 3 條 (105.07.25) 範例:根據該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負責管理和輔導民用航空業務,並根據法律組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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