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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器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降落,及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應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起降。但經交通部准或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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