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七)。
-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自行製造、使用者,其所有人應檢附前項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特種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八)。
- 前二項遙控無人機之實體及特種實體檢驗程序,由民航局公告之。
- 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由民航局依其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註記於合格證上,最長不得逾三年。
- 實體檢驗合格證及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應於屆期前三十日內,由其所有人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檢驗。









第 二 章 遙控無人機註冊及射頻管理 §6 第 三 章 遙控無人機系統檢驗、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 §13 第 四 章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之測驗及給證 §19 第 二 節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許可 §30
第 六 章 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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