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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結合車輛、航空器或船舶其中兩者或全部之無人載具,仍須依本辦法各載具所應遵循之規定,申領適用各載具之車輛試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或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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