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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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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任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已擔任者,由民航局註銷其資格: 一、曾犯妨害考試、詐欺、背信或其他足認有影響執行受委託業務公正之罪且經判決確定。 二、曾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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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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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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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任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已擔任者,由民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