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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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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完成檢驗或測驗後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或測驗結果,依指定之管理資訊系統陳報民航局。
  2. 2.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妥善保存檢驗、測驗者之資料、各項結果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3. 3.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受委託期間或期滿後因故不再辦理受委託之業務者,應將前項資料及文件造冊並依民航局指定之方式移交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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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完成檢驗或測驗後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或測驗結果,依指定之管理資訊系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