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業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依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
根據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第2條,民航局可以依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業務。這表示民航局有權利將這項業務交由其他單位來辦理,以應對相關需求。 舉例來說,如果民航局認為自身資源不足以有效地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就可以根據此條款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來進行相關業務,確保測驗的有效性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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