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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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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造、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在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除學校以外,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經政府登記在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2. 2.機關(構)或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業務: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具備遙控無人機檢驗作業能力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檢驗員名冊。 四、具備檢驗作業場地、設備之說明文件。 五、檢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檢驗能量、檢驗作業及品質保證機制。 六、申請型式檢驗業務者,應有實際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造、品管或檢驗、試驗等業務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3. 3.前項第三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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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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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第 3 條規定:「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