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專用觀測站之種類如下: 一、天氣站。 二、氣候站。 三、航空氣象站。 四、高空氣象觀測站。 五、氣象雷達站。 六、農業氣象站。 七、雨量站。 八、波浪站。 九、潮位站。 十、資料浮標站。 十一、海上觀測樁。 十二、教學、研究氣象站。 十三、其他觀測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您提供的上述法規,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第 2 條列明了專用觀測站的種類,包括了天氣站、氣候站、航空氣象站、高空氣象觀測站、氣象雷達站、農業氣象站、雨量站、波浪站、潮位站、資料浮標站、海上觀測樁、教學、研究氣象站以及其他觀測站。 根據法規的這些種類,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在法庭上,專用觀測站的種類可以被用來證明特定氣象事件的影響,比如航空氣象站可以提供有關航空安全的氣象資料,而農業氣象站則可以提供對農業生產具有重要影響的氣象數據。這些觀測站的種類可以幫助法庭更好地了解特定事件背後的氣象條件以及其可能的影響。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