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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震發生時,中央氣象局應儘速發布地震報告,其發布方式如下: 一、一級至三級地震,通知新聞傳播機構報導。 二、四級以上地震,除通知新聞傳播機構報導外,並應通知有關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2. 中央氣象局為地震報告事宜,得設置災害性地震應變小組。其設置規定由中央氣象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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