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中央氣象局研判海嘯將對我國沿海造成影響時,應儘速發布海嘯警報,其種類、發布時機及通報對象如下: 一、遠地地震所引起之海嘯:預測海嘯將於三小時內到達我國沿海時,應發布海嘯警報,並迅速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以及新聞傳播機構,籲請沿岸居民防範海嘯侵襲。 二、近海地震所引起之海嘯:當偵測到台灣沿岸及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深度淺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發布海嘯警報,並迅速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以及新聞傳播機構,籲請沿岸居民防範海嘯侵襲。
- 海嘯警報發布後,經中央氣象局研判海嘯之威脅解除時,應即解除海嘯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