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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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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中央氣象局研判海嘯將對我國沿海造成影響時,應儘速發布海嘯警報,其種類、發布時機及通報對象如下: 一、遠地地震所引起之海嘯:預測海嘯將於三小時內到達我國沿海時,應發布海嘯警報,並迅速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以及新聞傳播機構,籲請沿岸居民防範海嘯侵襲。 二、近海地震所引起之海嘯:當偵測到台灣沿岸及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深度淺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發布海嘯警報,並迅速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以及新聞傳播機構,籲請沿岸居民防範海嘯侵襲。
  2. 2.海嘯警報發布後,經中央氣象局研判海嘯之威脅解除時,應即解除海嘯警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法條《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 16-1 條,法條中規定了海嘯警報的發布時機和通報對象,其中包括遠地地震所引起之海嘯和近海地震所引起之海嘯。根據此法條,當偵測到台灣沿岸及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深度淺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應發布海嘯警報,並迅速通報相關單位以及新聞傳播機構,籲請沿岸居民防範海嘯侵襲。 與此相關的範例是,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活動報告,當氣象局研判海嘯威脅解除時,應即解除海嘯警報,這符合法條中對海嘯警報解除時機的規定。 然而,針對法條《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 16-1 條的其他規定和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資訊,因為這不在我的專業知識範圍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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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 16-1 條規定:「經中央氣象局研判海嘯將對我國沿海造成影響時,應儘速發布海嘯警報,其種類、發布時機及通報對象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