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條《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 16-1 條,法條中規定了海嘯警報的發布時機和通報對象,其中包括遠地地震所引起之海嘯和近海地震所引起之海嘯。根據此法條,當偵測到台灣沿岸及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深度淺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應發布海嘯警報,並迅速通報相關單位以及新聞傳播機構,籲請沿岸居民防範海嘯侵襲。 與此相關的範例是,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活動報告,當氣象局研判海嘯威脅解除時,應即解除海嘯警報,這符合法條中對海嘯警報解除時機的規定。 然而,針對法條《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 16-1 條的其他規定和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資訊,因為這不在我的專業知識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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