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氣象局對前二條規定之船舶及航空器氣象觀測人員,得予技術指導。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專用氣象觀測站,定期停止觀測業務時,應即向中央氣象局報備;變更氣象觀測站處所時,應辦理變更登記;結束觀測業務時,應於三十日內繳回原領登記證。
中央氣象局對前二條規定之船舶及航空器氣象觀測人員,得予技術指導。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並酌作體例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專用氣象觀測站,定期停止觀測業務時,應即向中央氣象局報備;變更氣象觀測站處所時,應辦理變更登記;結束觀測業務時,應於三十日內繳回原領登記證。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並酌作體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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