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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飛經臺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2.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取得前項資料後,應立即傳送中央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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