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情節重大者,處負責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改正或停止作業: 一、不使用統一編訂站號者。 二、使用校驗不合格儀器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 四、違反依據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發布命令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情節重大者,處負責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改正或停止作業: 一、不使用統一編訂站號者。 二、使用校驗不合格儀器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 四、違反依據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發布命令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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