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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登記設立專用氣象觀測站者,由中央氣象局通知其補辦登記,仍不辦理者,應予警告,情節重大者,處負責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拆除。
中央氣象局依本法提供氣象資料、儀器校驗、氣象專業服務或發給證照,得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種類及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原條文前段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一項;後段依立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改列為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未經登記設立專用氣象觀測站者,由中央氣象局通知其補辦登記,仍不辦理者,應予警告,情節重大者,處負責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拆除。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原條文前段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一項;後段依立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改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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