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定規則、規程、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採用施行。
我不知道。
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定規則、規程、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採用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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