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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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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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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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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424 制定)

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之行為者,除涉及刑責依法移送偵辦外,中央氣象局或專用氣象觀測站,應通知行為人負責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0920113 全文修正)

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0730424 制定)

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之行為者,除涉及刑責依法移送偵辦外,中央氣象局或專用氣象觀測站,應通知行為人負責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092011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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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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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28 條規定:「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