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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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之行為者,除涉及刑責依法移送偵辦外,中央氣象局或專用氣象觀測站,應通知行為人負責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之行為者,除涉及刑責依法移送偵辦外,中央氣象局或專用氣象觀測站,應通知行為人負責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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