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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之行為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費用,或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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