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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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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由中央氣象局處罰。
  2. 2.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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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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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424 制定)

中央氣象局,對於基本氣象儀器,得施行定期或不定期校驗。其校驗辦法,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0920113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由中央氣象局處罰。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之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0730424 制定)

中央氣象局,對於基本氣象儀器,得施行定期或不定期校驗。其校驗辦法,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之施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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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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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26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由中央氣象局處罰。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