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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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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處機關、學校或團體罰鍰者,對各該行為人並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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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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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424 制定)

專用氣象觀測站,裝置左列各類基本氣象儀器,應申請中央氣象局統一校驗,發給合格證明書後,方得使用:   一、氣壓類。   二、溫度類。   三、濕度類。   四、降水類。   五、風向類。   六、風速類。   七、日照類。

(0920113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處機關、學校或團體罰鍰者,對各該行為人並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二十二條規範內容為排除不當氣象改造之行為,以維護自然環境。故機關、學校、團體所用於實施氣象改造之行為人,為實際實施氣象改造行為之人,應併受處罰,又第二十四條規範之目的,為排除不當發布氣象預報或警報之行為。故機關、學校、團體及實際實施發布氣象預報或警報之行為人,亦應併受同一處罰,爰增訂本條。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罰鍰名詞
(0730424 制定)

專用氣象觀測站,裝置左列各類基本氣象儀器,應申請中央氣象局統一校驗,發給合格證明書後,方得使用:   一、氣壓類。   二、溫度類。   三、濕度類。   四、降水類。   五、風向類。   六、風速類。   七、日照類。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二十二條規範內容為排除不當氣象改造之行為,以維護自然環境。故機關、學校、團體所用於實施氣象改造之行為人,為實際實施氣象改造行為之人,應併受處罰,又第二十四條規範之目的,為排除不當發布氣象預報或警報之行為。故機關、學校、團體及實際實施發布氣象預報或警報之行為人,亦應併受同一處罰,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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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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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25 條規定:「依第二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處機關、學校或團體罰鍰者,對各該行為人並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