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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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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730424 制定)

為提高氣象從業人員素質,中央氣象局得委託機關、學校訓練氣象人才。

(0920113 全文修正)

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爰修正相關文字。   三、由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第三條已明定設立氣象測報機構之法源,故無規範之必要。惟因中央氣象局於必要觀測地點仍須設置無人之自動觀測站,爰將「設立氣象測報機構」修正為「設置觀測站」。   四、由於觀測站僅作觀測及觀測資料之傳送,不經由人工通報,故將「測報」修正為「觀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0424 制定)

為提高氣象從業人員素質,中央氣象局得委託機關、學校訓練氣象人才。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氣象業務」定義之修正,爰修正相關文字。   三、由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組織通則第三條已明定設立氣象測報機構之法源,故無規範之必要。惟因中央氣象局於必要觀測地點仍須設置無人之自動觀測站,爰將「設立氣象測報機構」修正為「設置觀測站」。   四、由於觀測站僅作觀測及觀測資料之傳送,不經由人工通報,故將「測報」修正為「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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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象法第 7 條規定:「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象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氣象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