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應經校驗之觀測儀器類別標準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專用觀測站應經校驗之觀測儀器類別如下: 一、氣壓類。 二、溫度類。 三、溼度類。 四、降水類。 五、風向類。 六、風速類。 七、日照類。 八、日射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五條規定,專用觀測站應經校驗的觀測儀器類別包括氣壓類、溫度類、溼度類、降水類、風向類、風速類、日照類、以及日射類。這些觀測儀器需要具備相應的校驗證明,以確保觀測站的正確性與可靠性。 根據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於連續監測航空噪音狀況的航空站,在完成設置並運作一年後,應提報主管機關指定的相關資料。這表示觀測站在運作後,需要及時提供監測數據以供主管機關審閱。 與以上兩條法規相關的範例是:根據提供的資料,觀測儀器的校驗是根據法令所要求的氣壓、溫度、溼度、降水、風向、風速、日照、以及日射等類型進行的,這符合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的相關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用觀測站應經校驗之觀測儀器類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