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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4 條(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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