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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省(市)、縣(市)政府。
交通部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交通部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省(市)、縣(市)政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交通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使本條例用語一致。 二、配合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第二項有關省主管機關部分刪除。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立法理由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立法院已於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112年9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然本條例有關主管全國觀光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尚未有配合相應之調整。爰修正本條例第四條條文。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省(市)、縣(市)政府。
交通部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交通部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省(市)、縣(市)政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一、第一項「交通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使本條例用語一致。 二、配合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第二項有關省主管機關部分刪除。
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立法院已於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112年9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然本條例有關主管全國觀光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尚未有配合相應之調整。爰修正本條例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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