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所述,本條例訂明主管機關為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據這項規定,可以舉交通部定的旅館業管理規則作為範例,其中規定了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等事項的管理規則。
本條例所稱觀光地區,係指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足供觀光之地區。
觀光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省(市)、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參酌一般立法體例,將本條例「觀光主管機關」用語統一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配合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有關省主管機關部分刪除。
本條例所稱觀光地區,係指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足供觀光之地區。
觀光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省(市)、縣(市)政府。
一、參酌一般立法體例,將本條例「觀光主管機關」用語統一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配合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有關省主管機關部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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