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發展觀光條例3主管機關

快速跳轉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所述,本條例訂明主管機關為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據這項規定,可以舉交通部定的旅館業管理規則作為範例,其中規定了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等事項的管理規則。

立法沿革 3

(0580715 制定)

本條例所稱觀光地區,係指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足供觀光之地區。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省(市)、縣(市)政府。

(09010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參酌一般立法體例,將本條例「觀光主管機關」用語統一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配合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有關省主管機關部分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0580715 制定)

本條例所稱觀光地區,係指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足供觀光之地區。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省(市)、縣(市)政府。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參酌一般立法體例,將本條例「觀光主管機關」用語統一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配合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有關省主管機關部分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