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資訊。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杜絕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者以任何宣傳管道提供營業訊息,有效根絕其源頭,爰訂定相關罰則。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杜絕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者以任何宣傳管道提供營業訊息,有效根絕其源頭,爰訂定相關罰則。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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