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 5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
-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為第二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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