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於外國旅行業在本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規定應經申請核准,惟對違反者,除已涉及營業行為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處罰外,並無對應之處罰規定,以致執行上屢生困擾,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規定之意旨增列。
一、本條新增。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於外國旅行業在本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規定應經申請核准,惟對違反者,除已涉及營業行為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處罰外,並無對應之處罰規定,以致執行上屢生困擾,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規定之意旨增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