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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56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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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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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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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全文修正)

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於外國旅行業在本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規定應經申請核准,惟對違反者,除已涉及營業行為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處罰外,並無對應之處罰規定,以致執行上屢生困擾,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規定之意旨增列。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於外國旅行業在本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規定應經申請核准,惟對違反者,除已涉及營業行為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處罰外,並無對應之處罰規定,以致執行上屢生困擾,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規定之意旨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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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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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56 條規定:「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