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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56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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