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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乃為規範本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業者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之情形,所定之相關罰則,故爰依第三十一條之修正,統一用語,減少疑義。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立法理由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已規定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替團員投保責任保險。然而,若業者未進行投保,同法第五十七條中,罰鍰金額僅規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此金額恐未能反映業者未投保之潛在重大傷害,爰予以修正。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立法理由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旅行業者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但卻未如觀光旅館業等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有罰鍰之處罰,爰修正第一項,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乃為規範本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業者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之情形,所定之相關罰則,故爰依第三十一條之修正,統一用語,減少疑義。
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已規定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替團員投保責任保險。然而,若業者未進行投保,同法第五十七條中,罰鍰金額僅規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此金額恐未能反映業者未投保之潛在重大傷害,爰予以修正。
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旅行業者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但卻未如觀光旅館業等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有罰鍰之處罰,爰修正第一項,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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