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2.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3.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