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特定法條的詳細解釋和範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一項明列處罰要件,以期明確,並將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撤銷」合法行政處分修正為「廢止」。另原條文之「執業證書」,究係「結訓證書」抑或導遊、領隊之「執業證」,不甚明確,為使條文明確起見,爰將「執業證書」修正為「執業證」。第二款增列「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字樣,使該類人員如未經僱用而執行業務時,亦有處罰依據。 三、增列第二項,對不遵停業命令者,處以廢止其執業證之處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一項明列處罰要件,以期明確,並將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撤銷」合法行政處分修正為「廢止」。另原條文之「執業證書」,究係「結訓證書」抑或導遊、領隊之「執業證」,不甚明確,為使條文明確起見,爰將「執業證書」修正為「執業證」。第二款增列「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字樣,使該類人員如未經僱用而執行業務時,亦有處罰依據。 三、增列第二項,對不遵停業命令者,處以廢止其執業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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