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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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為配合第三十二條領隊人員之增訂,爰增訂非領隊人員而執行領隊業務者之處罰,以確保服務品質。 三、將罰鍰改為處新臺幣計算,並將額度酌作調整,以使量罰切合實際。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為配合第三十二條領隊人員之增訂,爰增訂非領隊人員而執行領隊業務者之處罰,以確保服務品質。 三、將罰鍰改為處新臺幣計算,並將額度酌作調整,以使量罰切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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