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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59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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