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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7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再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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